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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配备新规: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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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配备新规: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图1)

上周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此前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使用政策是结合全国现在执业药师整体数量 欠缺、分布不均衡的国情提出的过渡性政策,前提是坚持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的政策导向,目的是通过分时期、分地区推进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稳步提高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的占比,最终达到执业药师全部配备。

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是维护公众用药安全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健康中国”战略、促进领域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须要。

《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经营行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要坚持和完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坚持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依法配备使用要求。

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针对当下部分区域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实际状况,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总体配备占比前提下,可制定实行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并设置过渡期。

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区域,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行政地区内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队伍实际状况,结合经营品种、经营规模、地域差异以及药品安全风险等因素,制定具体实行方案,分时期、分地区推进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稳步提高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占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过渡政策和实行方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过渡期内,各市县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地区内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对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的状况进行登记,建立相关数据档案。

要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对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状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尽职履责。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

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我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数据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

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应当负责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督促执行药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负责处方审核和监督调配,向公众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负责收集反馈药品不良反应数据等药学工作。

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在坚持执业药师配备原则的同时,更要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

各地要高度重视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制定相关政策引导药学技术人才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逐年提高本行政地区内执业药师的配备使用占比;要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促进执业药师持续更新专业知识,更好地发挥作用;要探索建立多部门政策联动机制,促进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和执业药师队伍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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