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导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灵活的行政方式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1)行政指导的含义。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基于国家法律原则和政策,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范围内,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灵活的运用非强制手段,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但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内涵:一是行政指导的实施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变化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对行政管理的需要。二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是根据其职责和承担的具体任务进行的,只要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行政主体均可以对其实施行政指导;除一些行政指导具有法律依据外,多数的行政指导的行政行为是基于法律原则以及行政组织法上的职能规定作出的,有的则是直接根据国家政策灵活作出的。三是行政指导没有强制力,行政相对方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或者配合,因而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
(2)行政指导的种类。行政指导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以有无法律依据分为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以作用的性质分为促进性行政指导和限制行政性指导;以指导层次分为宏观性行政指导和个别行政指导;以行业和部门管理可以分为建设、教育、商业等若干行业类别,如对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产业政策等均属行业指导;以功能为标准分为管制型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促进性行政指导,如事先阻止违章建筑即属于管制性行政指导,调停相对人之间的争执,避免酿成事端,属于调整性行政指导,促进性指导是指行政主体为使行政相对方的行为合法化而给予的行政指导,如规划报建指导等。
(3)行政指导的意义。行政指导是对目前法律不完备的及时补充。由于立法周期、费用等限制,尚不能完全满足行政管理对行政立法的需求,难以周到地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和具体对策。行政机关可以利用行政指导等措施实施管理,可以起到对“法律空白”和传统“依法行政”手段的补充。
行政指导是现代行政管理民主化的发展趋势,传统的行政管理具有明显的“命令一服从”的关系特征。二战后,特别是近几十年来,各市场经济国家随着经济民主化的趋势,相应产生了行政管理民主化的趋势,由于行政指导是在行政相对人的自愿同意和协助下进行的,与强制性法律手段相比,行政指导更具民主性,更符合行政相对人的意愿,从而减少行政阻力,更有利于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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