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提升政务服务
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
发布关于
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事宜的通知
具体内容
详见↓
1、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具体申报流程图详见下)。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自2021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
2、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3、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截至65周岁当日。
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
申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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