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师考试备考冲刺阶段,这三点很重要!
冲刺城乡规划师考试:各科辅导重点及试题演练
城乡规划师考试培训《规划实务》加分训练题
实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市区某乡政府协商,准备利用该乡的土地搞开发经营。经过协商,乡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联合兴办公司的协议书。协议书规定:双方兴办联合公司,乡里提供50亩土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资,在这块土地上修建60幢别墅,作为度假村以吸引城市客源,预计利润可观。联合公司开始运作后,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全权管理,乡里不参与管理过程。双方联营年限为50年,不论盈亏,公司每年都要定期向乡里付给固定的利润和管理费。
评析:
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乡政府的这种合作,是极不合法的,表面上是合办联合公司,实质上却是变相出租土地。首先,签约主体资格不对,乡政府作为一级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经济交易,更不能作为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我国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乡政府不能单方面代表农民对土地进行处分并从中受益,不能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办公司的契约。另外,该联办公司的协议内容也属违法无效。合同中约定的所谓乡里不参与公司任何管理过程,只定期收取利润、费用而不承担风险等等,完全不符合一般合营行为所遵循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说明乡里根本不是为了联营办公司,而是单纯想靠出让土地使用权赚取利益。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要想将农业用地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先经国家征用,土地使用人也要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乡政府明明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是出租土地,却声称是合办公司而不交国家有关税费,这份合办公司的协议其实是一种规避法律、脱逃税费、变相出租、转让土地的行为,其违法性显而易见。
其次,对于上述事件的处罚,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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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讲公路的安慧老师好耐看,我每天不看一下她的课件心里难受。
听完安慧老师的课你绝对不会只是对题目熟悉,绝对下笔如有神。
我觉得安慧老师讲的就不错,总结性比较强。考点梳理的清晰。
最喜欢张宝魁教授的课,讲的细致,全面,让零基础的我很快进入学习状态,一节视频或一章节学习下来,基本能掌握80%的学习内容。 这么好的老师,为啥只讲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这一门课呢?好想听张教授讲的其他课程。
听过安慧老师的课,通俗易懂,打比喻生动活泼,很容易记下讲的内容。个人很喜欢这种风格的老师。
袁敏老师讲得深入浅出,易懂的,但有些内容没有讲,不是特别细致。
张宝魁老师讲的非常精炼、生动、具体、切合实际,理论联系实际,是不可多得的好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