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的概念
教师通常被认为是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总称。
教师是专业人员。主要有三方面的要求:一是达到符合规定的学历;二是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三是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普通话水平、身体健康状况等。
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只有具备教师的最基本条件,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能视为教师。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承担其他职责的同时,也承担教育教学职责,并达到教师职责基本要求的人员,也可以被认为是教师。
二、教师的社会地位
我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教育在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所决定的。一个家、一个民族要发展、强大,就需须培养一大批的建设人才,而这一任务主要是靠教育来完成的,教育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重教需先尊师,这是因为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教育的作用是通过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来实现的。因此,教师应当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
三、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其社会地位的体现和保障,世界上许多发达家大多通过家立法或地方立法来确认和保护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1.从教师的专业性角度
“专业性”需要以一定的标准加以衡量,一般认为应涉及的主要内容有:
(1)职业人员运用专门的知识,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
(2)职业人员是否经过长期的专业教育和训练。
(3)职业人员是否享有相当的独立自主权。
(4)职业人员是否具有自己的专业团体和明确的职业道德。
(5)职业人员是否具有重服务、非营利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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