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经人大,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医师法》明确规定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
从1999年开始,全国首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已经实施了20多年。然而,随着医改的推进和医疗环境的变化,《执业医师法》中的许多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现有的需求。
因此,新的《医师法》不仅更名为《执业医师法》,还增加并明确了相关细则。《医师法》共7章67条,将为维护医生合法权益、规范医生执业、加强医生队伍建设、保障人民健康、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此外,全新《医师法》还有七大亮点!
维护医生的合法权益
这次《医师法》年初,医生的合法权益得到明确保障,体现了国家对医生权益的重视,要求全社会尊重医生,鼓励医生更好地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在《保障措施》中,《医师法》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执业环境治理、职业防护、特殊岗位和边远地区工作津贴、现场自律等方面明确规定了对医生权益的保障。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医师法》要求新闻媒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报告医疗卫生事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真实、客观、公正。
规范医生执业行为
《医师法》指出,医生必须遵循相关临床操作指南和医德规范,确保诊疗质量和安全。
医生在落实医疗、预防、保健措施和签署相关医学证明时,必须亲自检查、调查,并按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疗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销毁病历等医疗文书及相关材料。医生不得出具与自身执业范围无关或与其执业类别不符的医学证明。
给医生更多的诊断和治疗自主权
《医师法》提出医生要遵守医德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临床研究和试验;对于罕见病和特殊病,医生可以在循证医学和患者知情同意的基础上,扩大用药范围,开展探索性和实验性治疗。事实上,它不仅规范了医生的诊疗行为,也扩大了医生对特殊疾病的诊疗自主权。
公共场所救助造成损害的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4条规定,救助人对自愿紧急救助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为鼓励医生积极参与公共场所的救助活动,《医师法》明确,自愿在公共场所进行急救的医生,对受助者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医师法》明确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最低起点由中专提高到大专。同时,该法完善了医师教育、培训和考试制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实习满一年;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满二年的。
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通过师徒制学习中医三年或者经过多年实践具有专门技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中医专业组织或者中医医疗卫生机构考试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内容和方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通过教师指导学习中医或经过多年实践具有专业医疗技能的人员,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规定取得相关医师资格。
给基层医生团队倾斜
《医师法》提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医疗服务均等化。制定了一系列向基层倾斜的措施,规定国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执业医师晋升副高技术职称的,应当累计一年以上县级以下服务经历;医生到基层咨询,在医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无需变更登记,提高了工作便利性;鼓励具有中专学历的基层医务人员通过学习获得高等教育,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依法取得医师资格。
保障医生执业安全
《医师法》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和医疗救治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依法有效预防和打击涉医犯罪,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除了《医师法》,国家现行法律还有哪些保护医生合法权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8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经营、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医疗不能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