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并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9月10日起施行,过渡期自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9月9日。
所谓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办法》旨在通过规范期货公司、居间人、投资者三者关系,厘清居间合作边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确保投资者保护工作有抓手,利益冲突防范能落地。
事前,厘清理顺权责边界,建章立制规范市场秩序。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机制,与符合规定的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并要求其履行信义义务,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不断提高其专业化水平和合规意识。
事中,压实期货公司管理责任,提升内控治理水平。期货公司应履行信息明示义务,做好客户回访工作,重视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测,妥善处理投诉纠纷,按要求进行居间人信息登记报告。协会通过风险监测、自律检查等方式,持续加强事中监控力度,定期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强化科技监管数据的成果运用。
事后,强化零容忍震慑,净化市场生态。协会以信用管理为抓手,建立居间人提示名单和失信名单制度,要求期货公司不得与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居间人合作;对期货公司相关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与行政监管层面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制度有机结合;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新湖期货首席风险官黄雪莲表示,《办法》对居间业务边界的界定更为清晰。更加全面、清晰地明确期货公司可以委托居间人从事的活动,以及居间人禁止性行为。同时,强化了居间人责任,全面了解居间客户的投资基本情况和投资能力鉴别,对投资者做前置的识别和把控。此外,《办法》还压实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责任,并对居间人信息统一管理。协会建立居间人信息共享平台,要求期货公司进行居间人信息登记报告,汇集居间人各类基本信息和诚信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中大期货副总经理兼首席经济学家景川表示,《办法》还有一个亮点是对于居间人的管理,其中要求居间人必须取得期货从业资格并完成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方能进行开展居间业务。“此举将有利于居间人队伍更加规范、专业,责权利更加明确和清晰。”景川对记者说。
《办法》实施后,协会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统一自律规则为基准,逐步建立起居间人自我约束、期货公司承担主体管理责任、地方协会参与纠纷调解、协会自律管理、行政监管坚守底线的“自下而上”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