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国各地分省市举行教师资格面试,若面试通过,要获得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者还需提交包括体检报告在内的一系列材料。要求体检报告的目的是什么?恐为因袭习惯而已远离本意,执行起来又过于苛刻,给民众导致不必要的困扰。
全国教育部门规定,为取得教师资格,申请人须在满足学历要求等基本前提的基础上参加并通过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知识与教学能力等统一笔试考试学科,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文工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后参加本地举行的申请学科面试,面试通过后仍须要参加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获得专业资格证书。2015年,全国全面推行教师资格我国统考。一般觉得,统考后笔试难度较大,面试相对容易,普通话测试对部分区域申请者构成考验,而体检这一项则成为许多申请者难言之殇。在“百度教师资格吧”,有着颇多“残疾人能够报考教师资格证吗?”、“类风湿因子过高医院不给我体检报告”、“教资体检窦性心律过速不合格,费了那样大劲考的教资”这种本不应在现代中国存在的痛心话题。
现行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承袭自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的规范,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执行自己的标准。那些标准总的来讲差别不大,大体沿袭几十年不变的旧规定、旧思路。随着时代发展,繁琐僵化的标准规定越来越显得与现代文明脱节。
在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一般不就教师资格设置体检要求。在日本,获得教师资格证仅须要通过笔试和试讲及答辩,没有体检合格的说法。美国各州教师资格证的要求不统一,可是一般来讲,仅有道德和犯罪记录会造成申请不到资格证书,疾病本身不成为阻止申请者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据。 一部分公共网站上记载着带有先天疾病的教师在与疾病抗争的同时努力开展教学工作的案例,那些案例向社会传播着坚毅坚强的正能量和一视同仁的人文关怀,值得我们学习和反思。
相比之下,全国 一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师资格证部分条款过于僵化、观念落伍。例如,根据《北京市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适宜从事教师工作或相关教学岗位的工作:第10条: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第11条: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导致的肢体残缺、畸形、功能障碍。这两条主要侧重于申请人的体貌特征,即所谓“仪表仪容”。《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甚至明确指明“仪表仪容”属于有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
必须指出,根据“仪表仪容”这种标准或将“有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确定为“体检不合格”有着歧视嫌疑,与时代风貌严重不符,以文明观点来讲属于苛责。要知道,被以上条款阻拦的教师证申请人,做出申请教师资格证的决定与努力,又通过了笔试和专业文化面试,比起普通申请者是付出了多得多的艰辛。这种人在文明社会理应受到尊重与重视,他们向公众传递着自强不息的精神,是励志的典范、社会的财富。针对体貌特征作出不公平对待是一种制度体系冷漠和愚昧的表现,也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
进入新时代,应提倡发扬与时俱进的先进理念,树立新风尚。这些必要性不大的、带有明显旧时代烙印的冗余程序,应改革简化。就各地《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来讲,宜使之更人性化、国际化,纠正部分不适宜的条款,在具体执行中抓大放小,除非确系妨碍教学工作否则没必要设置障碍。
(宋春伟 北京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