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确定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确定任教科目须与报考专业同样,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科目应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上的任教学段和任教科目同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须按照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任教科目。
(4)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数据,并上传最近免冠一寸电子照片(格式:JPG/JPEG,彩色白底,不大于200K,与粘贴在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
(5)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网报系统中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工作单位”栏目时,应填写所属高校全称,同时用括号注明附属医院的名称。
(6)网上申报的时间分别为: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分两段:第一段6月11日—6月25日,第二段10月11日—10月22日。
参加第一段网上申报的2021年应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其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由就读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具体安排由就读高校按属地原则商相应的认定机构后另行通知。
错过第一段网上申报的2021年应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之后可凭相关的有效材料,按有关要求挑选相应的认定机构申请认定。
申请高等教师资格分两段:第一段4月15日—4月30日,第二段10月11日—10月22日。
2.现场确认
(1)申请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应及时查阅相应认定机构网站上公布的认定公告,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携带相关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2)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由各高校负责,具体安排由所在高校另行通知。
(3)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①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②户口簿或居住证(仅限于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拟聘任教师职务的相关证明(仅限于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届毕业生提交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驻我省部队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原件。证明格式依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但应明示申请人属于驻我省部队。
③一张一寸最近白底免冠证件照,须与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注册申报上传的照片一致。
④学历证书。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⑥《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⑦《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教师资格网报系统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申报数据时按格式要求上传)。
⑧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须提交在有效期内相应教师资格种类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⑨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还须提交《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或者《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和聘用合同书等证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还须提交《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面试、试讲状况登记表》。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能够免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普通话水平测试;获得《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的申请人能够免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注:申请人在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时,所需材料凡经“教师资格管理数据系统”电子数据校验通过的,不再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国考合格证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校验不通过及其它系统暂无法校验的材料则需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
3.专家审查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4.颁发证书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定的原由。其中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申请不予认定的原由,由认定机构告知申请人就读高校,再由就读高校通知申请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不予认定的原由,由省教育厅告知申请人所在高校,再由所在高校通知申请人。
证书领取时间请查阅各认定机构网站公布的通知。
三、其他事项
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认定机构网站公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