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药监局印发《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使用管理进行规定。
整体要求有提升
《通知》明确,坚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政策,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总体配备占比前提下,引导药学技术人员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逐年提高我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占比,推进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在向公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具体执行有差异
根据《通知》,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若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则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可不配备执业药师。市、县城区现有药品零售企业未配备执业药师,必须核减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经营范围;乡镇及以下区域已有的药品零售企业,未配备执业药师的,允许配备使用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和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
过渡执行有期限
《通知》指出,现在仍在市、县城区的药品零售企业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从业药师,能够继续作为执业药师使用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实行有保障
《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行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政策,对应当配备执业药师而未配备的,坚决不予许可或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加强监督检查,对药品零售企业不按规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对查实属于“挂证”的执业药师,录入我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数据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工作将列入省药监局对各地药品安全年度考核指标,确保到2025年底以前,我省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均能符合国家关于执业药师配备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