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药监局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解决现在部分区域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等问题。
通知表示,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执业药师来负责审核处方,指导用药;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最少应配备、使用合格的业务人员(早已过零售药店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的组织考核)。
值得注意的是,为减轻部分区域执业药师不够用、分布不均、配备难问题,通知要求,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总体配备占比前提下,在部分区域实行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政策,该政策过渡期限不超过2025年12月31日。
上述政策具体来讲,对2016年1月1日前开办,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且尚未配备执业药师在岗审核处方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使用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详细要求如下:
具体要求
1.位于县级城区地区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使用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或从业药师。
2.城镇开发边界基础设施落后地区(视实际状况划定)、县级乡镇、农村区域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使用执业药师、药士、初级(含初级)以上职称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3.设置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其位于城乡结合部和县级的乡镇、农村区域的门店,按《广西药品零售企业远程药学服务规范(试行)》开展远程药学服务,视同已配置执业药师在岗履职。
4.现已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降低配备要求。
据了解,根据相关部门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工程系列(医药相关行业)职称(助理工程师、中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从业药师等。
一、从业药师,可作为执业药师继续使用
对于从业药师,通知表示,满足以下3点,就可作为执业药师继续使用:
1.由原自治区食药监局组织确认在册。
2.在所登记的零售药店从业并承担执业药师职责。
3.近3年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相关规定连续参加继续教育。
此外,从业药师继续作为执业药师的截止时间、我国确认登记名单以外从业药师的证书有效期,均为2025年12月31日。
通知还强调,要加大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查处、整治力度,将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录入我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数据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予以曝光,另外,按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
二、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多地实施
梳理发现,除了广西,最近许多省份响应国家药监局要求,公布了“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要求”通知。
6月24日,甘肃省药监局公布《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表示,省内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等地药店,可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到2025年12月31日。
6月21日,新疆自治区药监局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工作方案》谈到,在过渡时期初期(2021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店,可配备经过县级以上药监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的业务人员。
6月1日,山西药监局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件要求,乡镇农村区域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可在设置的过渡期内,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可是,在2025年12月31日前,全省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均须配备执业药师。
三、吸引执业药师,药店需注重专业化服务
根据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信息,截至2021年5月底,注册于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56.8万人。有业界人士觉得,从官方信息看,现在执业药师数量是满足市场需求的,不过大部分执业药师都在城区,数量分布不均衡。